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临时股东会召集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及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或请求后十日内反馈[4][5]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4][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持有该比例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可自行召集[5]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在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6]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8] 通知公告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9]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9]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0] 投票规则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非职工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5]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9]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投票权相关 - 持股1%以上有表决票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1]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0] 会议其他规则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16]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时间顺序表决[22]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2] - 有异议者可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主持人应立即组织点票[24]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24]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4] 决议执行 - 股东会通过非职工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提案通过之日就任[2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24]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方式违法的决议[24]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起诉,判决或裁定前应执行决议[25]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25] 其他 -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指在指定信披媒体披露的内容[27] -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27]
新安股份(600596)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