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60059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负责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切 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