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2025年10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1] - 公司注册资本由25388.46万元修订为25784.46万元[1] - 公司股份总数由25388.46万股修订为25784.46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5784.46万股,其他类别股零股[3] 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需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1] - 高级管理人员定义修订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公司股份发行原则中“同种类”改为“同类别”[3] - 公司增加资本方式中“公开发行股份”改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5]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新增“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5]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6] 股份转让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7]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7 -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8]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8] 股东权益及诉讼 - 股东可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 -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12]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相关方对违规董事、高管等提起诉讼,情况紧急时可自己名义直接起诉[13] - 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违规或权益受损,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按规定请求诉讼或直接起诉[14] 股东股份质押及资金占用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15] -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1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股东会有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8]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9]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9]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0] 股东大会召开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0]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48]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48]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是独立董事[53]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74]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74]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章程另有规定除外[74]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董事会专题论述、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76] 其他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74] - 公司在每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74]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76]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78]
和顺电气(300141)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