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需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放于专户管理[7]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7]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相关方[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用途与使用规则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0]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况,公司需重新论证[12]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2][13]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需归还至专户[16][17]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8]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1][22] 监督与检查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4]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4]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5]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6] 违规处罚与制度规定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受损,相关人员将受处罚并赔偿损失[27]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28] - 公司需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28] - 《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32] - 《监管规则》实施后公司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定[32] - 《监管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原有规定[3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1]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32] - 本制度所使用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30] - 本制度所述“法律”有特定范围[30] - 本制度中部分词汇含数规定明确[30]
科瑞思(30131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