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与期限 - 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3] - 节余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3] 协议与置换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3] - 以自筹资金支付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4]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需符合特定条件[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部分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条件[19] 资金使用监管 - 财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审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3] 资金投资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应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项目一致,变更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使用按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进行[21] - 使用超募资金由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超募资金用于项目需披露建设方案等信息,涉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程序[21] 信息披露与调整 - 超30%时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4] 报告与核查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4]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违规处理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人等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等情形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25] 办法说明 - 办法“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7]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7]
德赛电池(000049)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