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30129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 30 万元交易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0]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 300 万元且占净资产 0.5%以上交易需经相关程序并披露[20] - 与关联人交易超 3000 万元且占净资产 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并披露报告[20]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且不得代理表决[18]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签书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14] - 关联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标准并披露定价依据[15] - 公司为特定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需提供反担保[17]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相关程序并股东会审议[19] 特定交易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24]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因合并新增关联人,之前协议交易可免审议程序[23] - 公司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6]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量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7] 制度生效条件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