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3]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4] -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候选人[8]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任职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独立董事补选与解职 - 因特定情况致比例不符规定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1][12]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质疑或罢免提议[13] 独立董事职权 - 特定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两名及以上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18] 董事会委员会 - 下设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2]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非高管董事,且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22]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晰,包括多方面内容[22]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3]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6] - 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26] - 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26] 公司支持与保障 - 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9] - 应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29] - 可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29] - 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30]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31] 制度修改与生效 - 本制度修改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33]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废止[34]
新巨丰(30129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