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进科技(300594) -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朗进科技朗进科技(SZ:300594)2025-10-28 10:17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2] -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5]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报刊网站披露[6] 披露特殊情况 - 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应及时披露[6][7] - 涉及国家秘密应豁免披露,公司需履行保密义务[7] 沟通与核查 - 公司与调研机构沟通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8] - 公司核查特定对象文件,存在问题要求改正或发澄清公告[9] 参观与融资 - 机构投资者等现场参观应合理安排,避免获取未公开信息[10] - 公司实施再融资应注意信息披露公平性[10] 定期报告 - 公司应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14]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16] 股份与交易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2] - 公司发生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5] - 公司发生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6] 担保审议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0]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0]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0]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31] 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经特定程序并披露[32]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经特定程序并披露[32] 股东与人员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44]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44] 信息披露职责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最终负责人[37]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信息披露具体事宜[38] - 公司董事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41] 其他事项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解聘、更换原因及事务所陈述意见[45] - 公司董事、高管知晓重大影响事件当天告知董秘和证券部负责人[47] - 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告人,重大事项当天向董秘报告[47] - 董秘判断是否公告信息,需公告时向董事长汇报[49] - 财务部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组织年度财报审计并提交资料[50] - 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编制定期报告基础资料[50] - 董秘组织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50] - 董秘组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备案[50] - 董秘组织证券部完成临时报告编制[51]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或遗漏,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52] - 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