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3]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4]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需如此[6] 支取通知与项目论证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等[7]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10]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2] - 现金管理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可质押[12]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信息[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9] 检查与披露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白云山(600332) -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