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9]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下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0]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等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2]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需作专项说明[12] 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4]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出现异常情况公司应披露[15][21] 责任人员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19]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具体负责人[19]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1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19]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19] 内部制度 -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21]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1]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3] - 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3] -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31] 报告流程 - 董事等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总裁并知会董事会秘书[25] - 定期报告编制后由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事前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6] - 涉及董事会等决议信息披露,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26] - 各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书面及时向董事会报告[28] 纠错处理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29] -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30] -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告前对知晓信息负有保密责任[33] -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37] -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监督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7] 豁免披露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应履行保密义务[40] -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41] -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需登记相关事项,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43] - 上市公司应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43] 责任追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负责,失职导致违规将受处分[45] - 信息披露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46] - 责任追究适用于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83][48]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等情形[82][48] - 六种情形应追究责任人责任[85][49] - 财务部未按规定提供数据造成差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87][50] - 各分公司等未配合提供数据造成差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88][50]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90][51] - 四种情形应从重或加重处理[91][51] - 四种情形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92][51] - 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事件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确定[94][52] 制度施行 -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废止[98][55]
三特索道(00215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