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索道(002159)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财务资助审批 - 不得为特定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资助,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资助时公司可提供,需经相关审议[3] - 董事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6] - 存在特定情形时,对外资助经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股东会[7] - 资助期限届满拟继续资助视同新发生行为,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8] 财务资助流程 - 资助对象提交申请报告及材料,财务部门调查风险、出具计划,内审部门核查提意见[10] - 审批后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11] - 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逾期未收回需披露原因及措施,未收回前不得继续或追加资助[11] 监督与责任 - 财务部门关注资助对象情况,出现问题立即报告[11] - 内审部门检查监督合规性,违规造成损失追究人员责任[12] 信息披露 -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4] - 需披露被资助对象基本信息等多方面内容[15] - 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资助需披露其他股东情况[15] - 董事会需评估财务资助事项[15] - 保荐机构需发表独立意见[15] - 需披露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15] - 已披露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6]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1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