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制度通过 -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经2025年10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 人员构成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6] -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8] - 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9] 主要职责 - 监督评估内外审计、审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评估内部控制等[13] - 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存在问题需更正后审议[13] -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向董事会提建议,审核费用及条款[15] - 监督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制度建立实施,参与负责人考核[16]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和资金往来检查[17] - 存在内控重大缺陷等问题,督促整改与内部追责[18] 股东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后,需在十日内书面反馈[20]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决议后五日内发通知,会议在提议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0] 诉讼相关 - 可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提起诉讼[23] - 收到股东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23] 会议规定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前五天通知委员[27] -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前三天通知[27]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30] - 向董事会提审计意见,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31]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31] 资料保存 - 会议相关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35] 信息披露 - 须披露人员构成、专业背景、五年内从业经历及人员变动情况[39] - 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年度履职情况[39] - 履职重大问题触及披露标准,须及时披露事项及整改情况[39] - 审议意见须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未采纳须披露并说明理由[39] - 按规定披露就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39] 其他 - 本工作制度“以上”含本数[41] - 本工作制度术语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41]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42] - 与国家法律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43]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4][45]
江南水务(601199) - 江南水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