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00216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莱茵生物莱茵生物(SZ:002166)2025-10-27 12:31

信息披露规范 - 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2] - 公司应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4] - 董事、高管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5] - 内幕信息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泄露或利用其交易[6] 披露文件与渠道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募集等多种报告[9] - 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发布并置备供查阅[9] 定期报告要求 - 公司应披露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13]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完成并披露[14] 业绩预告与说明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5]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5] 关联交易与重大事项披露 - 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等情况应披露[19] - 重大事项所涉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标准时需披露[21] 股东股份变动披露 -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5%以上需披露[2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需披露[21] 报告流程与责任 - 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多环节审议披露[30] - 临时公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披露[30] - 重大信息经评估审核后提交深交所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媒体公开披露[31] 人员责任与义务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35][36][39][40] - 审计委员会委员监督信息披露并对半年报财务信息有审核权[41] 交易与诉讼报告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多种情况需报告[46]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需报告[46]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5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公告前不得买卖股票[69]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媒体[61]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