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 -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瑞凌股份瑞凌股份(SZ:300154)2025-10-27 12:09

征集主体 - 可征集投票权主体含董事会、独董、持股1%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和投保机构[4] 征集要求 - 董事会征集需全体董事1/2以上审议通过并公告决议,独董需一致同意[4] - 股东征集需就股东会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接受征集股东需委托同一征集人[4] 时间规定 - 股东征集人至少于股东会前10日发报告书,其他召集人至少提前15日发布[8] - 被征集人委托书及附件不迟于股东会前24小时送达指定处[11] - 征集人须在公告5日前向监管和董秘报送相关材料[15] 其他规定 - 被征集人可随时撤销委托,约定不得撤销无效[12] - 征集人聘请律所与公司聘请见证股东会的应为不同律所[13]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