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3]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为子公司担保可不要求[3]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5] - 不得为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等情形的单位提供担保[6] 审批权限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9]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9][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担保管理 - 财务部门协助办理对外担保并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14]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定期与银行等核对[14] - 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14] 风险应对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时,经办负责人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5]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15] - 财务部门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办理担保手续等工作[16]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17] 责任与披露 - 董事会视损失、风险等情况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处分[19]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5]
瑞凌股份(30015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