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法本信息法本信息(SZ:300925)2025-10-27 10:51

投资者关系管理架构 -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决策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负责人[8]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与对象 - 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活动、处理诉求等[10] - 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等[12] 沟通内容与方式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环境社会治理等信息[12] - 沟通方式有公告、网站、电话、现场参观等[14] 信息披露要求 - 应在指定报纸和网站第一时间披露法定信息,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不得提前[17] 活动限制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应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等活动[19] 网站与电话设置 - 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答复问题和更新内容[15][16] - 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等,专人负责并及时反馈[21] 股东会与说明会 - 股东会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会前可与投资者充分沟通[22]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19] - 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会议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20] 档案保存与致歉会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25] - 公司受到处罚或谴责,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召开公开致歉会[25] 信息披露原则 -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17] - 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17] 活动公告与交流 -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举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应提前发布公告[19] - 应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对已披露信息提问充分答复[22][23] 活动记录与处理 -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编制活动记录表并刊载[24] - 出现突发事件,公司应按相应措施处理[28][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