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会议组成与召集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组成[5] -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名及以上可自行召集推举代表主持[5,11] 审议事项与职权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独董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过半数同意才可提交董事会审议[7] - 独董行使特别职权前需经独董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过半数同意[8] 会议召开与通知 - 公司应根据需要和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独董专门会议[10] - 通知原则上提前三天发出,紧急时可随时口头或电话通知[10] 会议举行与表决 - 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12]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至少为十年[13] -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列席,非独董无表决权[21] -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