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30017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福能东方福能东方(SZ:300173)2025-10-27 10:50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8]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含)、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含)或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由法定代表人实施[15][1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17] -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含)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17] 关联交易定价与支付 - 关联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无市场价格按成本加成定价,两者皆无则按协议价定价[13] - 交易双方按关联交易协议约定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价款,按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13] - 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商定[13] 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的交易需及时披露[27]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扣除关联董事表决权数后,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23]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扣除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后,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5] - 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特定关联交易[27]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27][29]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公司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按实际发生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8]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30] 特殊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履行相关义务[30][31] -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3] 文件保存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