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院(60318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2]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8][9]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8][9] - 审计委员会同意请求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9]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9] - 年度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10] 股东提案与参会 - 股东会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的提案[5]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5] -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只能委托一人,需书面委托[13] - 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出席及委托代理的证件要求[14] - 授权委托书至少在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指定地方[14] 股东会主持与决议 -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等不同情况下的主持规定[1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股东会其他规定 -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五天向董事会秘书登记[21] -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事项的表决方式[20][21] - 董事会应就前次年会以来股东会决议应由董事会办理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报告[21]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额30%的交易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6] -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32] - 利润分配方案等经股东会批准后,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相关事项[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