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 过去或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为关联人[6] 关联交易原则与规定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等多种事项[7]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8] 表决回避与审议 -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表决时应回避[8]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6] 不同金额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2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20]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特殊交易审议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其他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应超投资额度[26]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相关规定[27] - 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如总经理为关联方需回避则提交董事会审议[28]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的,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30] 披露要求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30]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34] - 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35]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5]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35] 公司信息 - 公司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6] - 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37]
永东股份(002753)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