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30135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普莱得普莱得(SZ:301353)2025-10-27 10:33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况可召开临时股东会[2]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8]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与时间规定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2]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如需变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应在会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5]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1] - 关联交易决议需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23]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的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22]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2]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计持有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24]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计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24]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18]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会[18]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27]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9]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将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28] -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28] - 因特殊原因致股东会中止等,应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同时向相关机构报告[28]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出席股东等相关信息[27]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26]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5] - 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