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开会,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特定关联股东回避且不得代理表决[13][14]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达规定标准,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16]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关注[17]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关注[17] 交易豁免 - 公司与自身层面关连人士交易,资产、收益等比率(盈利比率除外)低于0.1%可获全面豁免[18] - 与关连人士交易超出完全豁免范围,资产等比率(盈利比率除外)低于5%可部分豁免[19] 特殊交易审批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1] 交易计算与协议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审批权限[22]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23] 持续关连交易 - 《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持续关连交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三年需委任独立财务顾问[26] 免于审议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受赠现金资产等九类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6] 关联方管理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申报关联方变更,董事会秘书更新名单[29] - 附属及控股子公司交易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构成则履行审批程序[29] 审议流程与监督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且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9] -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需了解标的、对方情况,确定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30]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30] 损失处理与制度说明 - 公司因关联方占用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30]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2]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废止[33]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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