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7 10:33

担保审批 -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担保[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批准[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且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额度调剂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1] 管理与披露 - 董事会每年核查全部担保行为[6] -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管理部门,负责资信调查、办理手续等事务[15]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含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19]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9] 操作流程 -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人员依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12]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13] 追偿原则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17]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担责,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17]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