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7 10:33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专户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协议终止与处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与相关方签新协议并公告[9]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3] 事项审议与披露 - 募集资金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3]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4]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4] - 负责执行项目的子公司每年向公司汇报项目全年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24]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5] 核查报告内容 - 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及专户余额等情况[25][31] 报告结论披露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违规处理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处罚并可要求赔偿,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2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