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7 10:3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3] - 改聘时新所最近三年应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3] - 公司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2] 评估与报告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及监督职责报告[6] 分值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8] 费用披露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应说明情况及原因[9] 人员轮换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10]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事务所、审计人员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等信息[10]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0] 监督处理 - 审计委员会监督选聘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违规报告董事会处理[14] - 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14] -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违约损失由责任人承担[14] - 情节严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或纪律处分[14] - 事务所严重情形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4]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规定为准[1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6]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亦同[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