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物流(603569) -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长久物流长久物流(SH:603569)2025-10-27 09:47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8] - 过去12个月内存在特定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9]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7]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8]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决策规定[19] 董事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2] 关联交易标的要求 -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为其他资产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1年[23] 股东会审议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2/3以上通过[24]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6] 免于审议披露情况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和义务的交易等9种情况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6][27] 子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27]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9]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9]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1] -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