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公司制度于2025年修订[1]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3] 报告发布 - 公司按上交所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4] 披露媒体 - 公司指定符合条件刊物和上交所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5] 适用人员和机构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六类人员和机构[8] 管理职责 -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8]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8] -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9] 股东告知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1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10] - 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主体应履行信息提供与配合披露义务[11][20][22]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16]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披露[2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公司应披露[20]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23]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21] - 已披露重大事件有进展或变化,公司应及时披露[22] -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22]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22] - 公司证券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因素并及时披露[23] 需报告事项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28]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需报告[29]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或因涉违法违规被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履职需报告[2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报告[3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等发生较大变化需报告[31]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31]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31]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3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31]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31] - 日常交易合同涉及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需报告[33] - 日常交易合同涉及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需报告[33] - 与公司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报告[34] - 与公司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报告[34] 子公司报告 - 子(分)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后的十五天之内将公司内部重大事件汇总书面报告[37] 档案保管 - 公司信息披露档案材料保管期限为长期[41] 责任承担 - 公司董事长等对公司临时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相关特性承担主要责任[43] 差错追究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追究责任的情形[45] -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47] 制度实施 -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信息披露管理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同时废止[49]
宁波联合(600051) - 宁波联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