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30090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担保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等情况[2] 需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4] 审议通过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4]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反担保相关 - 反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数额[8]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需完善法律手续并及时登记[12] 担保后续管理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12] -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中心负责[14] - 财务中心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14] - 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原始资料并定期核对[15]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需及时披露[19] - 被担保人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19] 责任追究 - 违反制度规定的责任人将受相应处分[22]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3] -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