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自行召集条件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0] 提案权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提案[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公告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8] 通知内容 - 股东会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16]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应充分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17]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18] 网络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计票与披露 -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25]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6] 股东权利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作为征集人征集股东权利[26]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28]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 -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29]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29] 投票规则 - 出席股东投向董事人选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候选人人数,否则所投全部选票作废[30] 缺额推选 - 若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未达法定或章程规定最低人数,公司应在40日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重新推选缺额人员[32]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6]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7]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40] 规则权属 -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股东会[43] 规则生效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44]
德尔玛(301332)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