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30132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新莱福新莱福(SZ:301323)2025-10-26 07:48

关联人界定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等情形的法人[4]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等情形的自然人[4] - 因协议安排或过去十二个月内有规定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5] 关联交易规范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等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6]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关联股东、董事回避表决,价格应公允并披露信息[6]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表决,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9] 金额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4]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3] 其他规定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规范关联交易,确保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权益[2]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16] -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3][16]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情形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14]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14][15] - 公司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