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适用范围与条件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对外担保,形式含保证、抵押及质押[2] - 公司可对符合条件单位担保,需2/3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会审议通过[5] 担保决策权限 - 董事会行使对外担保决策权,超规定权限报股东会批准[1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批准,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担保申请与反担保 - 申请担保人需提交担保申请书及资信资料,反担保一般不低于担保数额[11][12]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相关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19] 担保额度预计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资产负债率判断标准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以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20] 担保管理部门职责 -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管理,包括资格审查、经办手续、跟踪监督等[23] - 担保期内,财务部要对被担保企业经营及债务清偿情况跟踪监督,提前2个月(担保期半年提前1个月)通知清偿债务[23] 担保合同与资料管理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发现未经审议异常合同及时报告董事会[24] 风险应对措施 - 被担保人出现未还款、破产等情况,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5]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25] - 公司作为保证人,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5] 责任与处分 - 公司对外担保按制度执行,对有过错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28] 信息披露要求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需及时披露担保事项[33]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担保事项[33]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需及时披露追偿情况[34]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规定执行,决议后通知公司披露信息[34] 信息保密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应控制知情者范围,知悉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6] - 制度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修订亦同[37] - 制度与国家法规等冲突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37] 制度解释与日期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8] - 制度文件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39]
新莱福(30132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