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部分程序[14]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会审议[14] 募集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支付人员薪酬等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4] 募集资金存放与协议 - 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与项目论证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募投项目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期限,重新论证项目[12]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5]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6]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归还情况[18] 超募资金与项目核查 -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2]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3] 内部审计与投资计划调整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4]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24] 保荐机构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等及《公司章程》执行[28]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为准[2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8]
鑫磊股份(3013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