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30091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凯龙高科凯龙高科(SZ:300912)2025-10-24 12:18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评估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评估项目[13]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5]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募集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自筹资金支付人员薪酬等后六个月内可置换[15] 现金管理与专户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9] - 募集资金应存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9]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9]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需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无法按期归还应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8][19]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投入使用[2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3]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4] 募集资金检查与披露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7]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8]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8]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9] -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