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与组织 -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审计人员[5] -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免[29] - 内部审计人员应为专职[29] 会议与报告 - 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工作计划和报告[5] - 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6] -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情况[8] - 审计监察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12] - 审计监察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12] -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4] 审计检查 -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1] -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11] - 审计监察部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作为检查评估重点[14] - 审计监察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一次[18] - 审计监察部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19] 审计流程 - 审计监察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送达《内部审计通知》,特殊业务可实施时送达[22]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自接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22] - 审计监察部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22] - 审计监察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拟定具体审计工作计划[22] - 审计监察部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发现问题及严重程度[22] - 审计监察部出具审计报告前必要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22]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且无法协调,将报告与意见报执行副总经理处理[23] - 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23] 奖惩制度 - 对有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31] - 审计监察部可向公司建议表扬和奖励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31] - 对违规内部审计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32] - 对违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公司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3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34]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35] - 制度落款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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