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人信息告知 -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将关联人情况告知公司[6]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4] 关联交易审批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1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董事会决议后实施[16] -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总裁)审批[16] 关联担保审议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含)以上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含)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人新发生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3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含)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公司以后年度与关联方持续日常关联交易,年初需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关联交易协议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5] 特定交易豁免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按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5][26] 财务资助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27] - 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7] 关联方监管 - 公司董高有义务关注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利益问题[30] -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30] 监督部门职责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关联交易披露、审议等情况并发表意见[30]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关联交易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30] 文件保存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为10年[32] 制度说明 - 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以下”“低于”不含本数[3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法规及时修订[32] - 制度生效后,公司已发布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废止[32]
京山轻机(00082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