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股份(30056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神宇股份神宇股份(SZ:300563)2025-10-24 11:03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需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投资限制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9] 资金置换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有资金等事项时,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10]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0] 现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11] 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6] -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6] 现金管理产品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应为保本型[12] 资金置换时间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16]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且需符合多项条件[12][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15] 募投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15]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18] 变更投向报告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0]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22]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4] 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4] 专项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4] 核查意见 - 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4] 违规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5] 违规处理 - 未经审议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审计委员会应责成改正,造成损失责任董事需赔偿[27] - 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情节严重,审计委员会应提请股东会罢免责任董事职务,公司追究法律责任[27]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追偿并要求责任人等承担赔偿责任[27]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