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股份(30056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审计人员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审计[5]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2年[5] 议案提出规定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7]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7]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自身监督职责情况报告[7] - 应对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并关注相关情况[8][22] 选聘规定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3] - 以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平均值为选聘基准价计算得分[14] - 聘期一年,可续聘,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8][10] 费用相关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并报送[14]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变动大,审计委员会应关注[22] 文件保存规定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6][25] 更换解聘规定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0] - 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20] 信息披露规定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22] 特殊情况规定 -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特定情况除外)[18] - 承担审计业务事务所严重违规,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