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600693) - 东百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东百集团东百集团(SH:600693)2025-10-24 10:32

信息披露时间 - 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完成信息披露[8] -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 - 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 - 预计年度业绩特定情形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24] - 预计半年度业绩特定情形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24] 信息披露责任人 - 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12]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部门为日常管理部门[12] -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36] 信息披露文件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等[18] -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至少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20] 信息披露审核 - 年度财报需经审计,半年度财报特定情形下需审计[21] - 定期报告需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审计委员会审核[21] - 定期报告需经多部门审核,最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4] - 临时公告分两类,经相关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4][35] 需披露情形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4] - 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2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特定情况需披露[28]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29] - 重大事件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3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并配合披露[3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出现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并配合披露[38]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6]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3] - 董事等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关联交易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并回避表决[40]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情况并配合披露[40] -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41] - 实行严格信息披露保密制度,违规需整改处分责任人[45][46][48] - 可对失职或违规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员给予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47] - 保留追究擅自披露信息的顾问等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47]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49]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49] - 制度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其他规定执行[4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49] - 原相关制度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废止[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