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600693) - 东百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东百集团东百集团(SH:600693)2025-10-24 10:32

报告标准 - 重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况需报告[8][9]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等4种情况需报告[10][11] -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2] - 重大风险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等情形需报告[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报告[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报告[15] 计算方式 - 重大交易按连续12个月相同类别交易累计金额计算[9] - 关联交易按连续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或同类标的交易累计计算[11] - 公司连续12个月内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累计达标准需报告[12] 报告义务人 - 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等多类人员[5]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按监管要求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信息[19] 报告要求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规定任一时点后第一时间报告[21]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送与信息相关书面材料[21]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重大信息分析判断,如需披露应及时提请决策并组织工作[22] -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和经营信息[23]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已披露信息进展,有重大变化第一时间报告[22] - 信息报告义务人或接触信息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26] 责任追究 - 未按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可处分相关人员并追究责任[27] 时间定义 - “第一时间”指相关事项发生日等当日,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性[29]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