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00281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东方中科东方中科(SZ:002819)2025-10-24 10:17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1] 投票与决议规则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如有情况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3] 股东权利与限制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4]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一定比例时关联交易有表决限制[24]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需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25] -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27] 董事选举规则 -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27]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28]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位当选董事最低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28][29] 其他规则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0]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31]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会议召开时间等多项内容[31]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2] -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决议执行情况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34] - 本规则为章程附件,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修订时相同[36]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规定与相关法律等抵触时,以法律等规定为准[36] - 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6]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36]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