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002479) -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股东的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0]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出席,三十日内提请撤换[11] - 提出辞职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3]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3] - 每年对独立性自查并提交董事会[7]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3]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4]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18]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审计等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19]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3] 其他规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前三日提供资料[28] - 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8]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0] - 制度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抵触时按新规定修订审批[32]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股东会批准生效[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