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决策权限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12] - 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3]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三千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3]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关联交易并提交报告[16] 特殊交易决策 - 公司为关联人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6]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7] 交易限制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等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7]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8] 资产交易规定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的,公司需说明原因等[25] 累计计算原则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7] 合并报表变更处理 -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此前已签且正在履行的交易可免审议程序,此后新增按规定披露并履行程序[27] -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形成关联担保不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28]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18] - 关联交易达信息披露标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披露,各分公司及子公司配合[33] 日常管理 - 公司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初需合理预计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金额并上报[30] - 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季度需向财务部报送日常关联交易金额[30] - 如关联交易内容、金额变化大或超出年初预计总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30] - 其他关联交易发生前,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需书面上报总部[31] - 总部对口管理部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提交相关层级审批[31] 人员管理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做好登记管理[34]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3] - 制度与监管部门披露规定不一致时,以监管规定为准[33]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4]
常山北明(00015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