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688670) -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含本公司在内的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3]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7]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13] 独立董事比例要求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占过半数[5][20] 独立董事产生与辞职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公司及时披露[17]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3]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独立董事会议相关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1]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公司提供便利[19] 其他相关规定 - 董事会对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21][22] - 未设相关委员会,由专门会议审查被提名人资格并提建议[30] - 公司指定部门人员协助履职[26]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原则上不迟于会前3日提供资料信息[26]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7]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