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10]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1] 项目论证与延期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6]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8]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2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7] 资金管理监督 -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审计部定期检查并报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6] 其他规定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4]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4]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京粮控股企〔2022〕84号)废止[30]
京粮控股(00050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