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8]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11] -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分级审批程序,超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审批[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计划进度实施,不能按预期进度完成需公开披露情况及原因[12][1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投入,超出预算需编制超预算报告说明原因[2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计划完成期限,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3]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2025年6月15日后取得的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18] - 2025年6月15日前已取得的超募资金可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9] -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2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2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发生损害利益情形,应及时披露情况和应对措施[21]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23]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5]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和保荐机构同意可使用[26][27]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27]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7] 募集资金差异调整与检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8]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28]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