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维峰电子维峰电子(SZ:301328)2025-10-24 08:31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是关联人[7] 交易审议规则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低于或等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低于或等于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14]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7]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 关联关系管理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将关联关系告知公司证券部[10] - 公司证券部应确认关联人名单及关系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11] - 公司证券部应通过深交所网站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系信息[11] 交易披露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6]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8]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2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4]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0] 部门职责 -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关联交易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29] - 合同管理部门安排合同签署和使用印鉴前需核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29] - 合同管理部门确认合同信息披露和审批程序完成后安排签署盖章,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交证券部备案[30] - 审计部在重要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财务部提供关联交易统计汇总信息[40] 其他规定 - 对无法确定交易总额的关联交易,责任单位应合理预期上限并提供计算方法[41] - 失职或违规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 - 制度与法律等抵触时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及时修订[33]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4] - 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4]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34] -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应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发表意见[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