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批[1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1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7][22]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8] 担保对象与额度 - 公司可为符合特定条件单位提供担保,经董事同意或股东会通过也可为特定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8] - 被担保对象须具备依法设立、有偿债能力等资信条件[11] - 两类子公司需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通过额度[19] 担保决策与评估 - 除须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其他由董事会决策,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20] - 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评估对外担保风险,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21] 担保合同与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合同应具备相关法律要求内容[23] - 担保合同至少应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等内容[24] -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办理担保手续等工作[28] -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同调查、审核合同、处理法律纠纷等工作[29] 担保后续处理 - 担保期间主合同条款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签订担保合同[30]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和偿债能力,出现问题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30]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1]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控制风险[33] 信息披露与责任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保密等工作[35] - 参与对外担保的部门和责任人需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情况并提供资料[36]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指定网站和媒体披露相关内容[36]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36] - 公司董事会视情况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处分[38] - 董事对违规或不当对外担保产生的严重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有异议并记载会议记录可免责[38] - 相关经办人违规擅自担保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4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
北路智控(30119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