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600971) -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恒源煤电恒源煤电(SH:600971)2025-10-23 09:16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2] -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2] 报告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并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董事、高管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4] - 定期报告编制需提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董事会秘书召集专题会议部署工作[37] - 董事会召开前3日(季度报告)至10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将初稿送达董事审阅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37] 重大事项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16]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需披露[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披露[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2]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2]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2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披露[2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披露[25] -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披露[2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披露[25] -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3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披露;占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3000万元,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5]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或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需披露[26]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需及时披露[27] -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8]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为异常交易,应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32]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管等相关主体[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人员和机构[3] - 发生重大事件,董事会秘书需在知悉事件发生两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告事宜[36]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39] - 董事和董事会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应对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自查[40][41] - 独立董事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发现重大缺陷督促改正[41]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41]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主动告知公司[4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43]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4] - 公司所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为永久[46] 内幕信息管理 -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情人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报送[48]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信息,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及利用内幕信息[48] - 公司及核心人员应审慎使用社交媒体发布信息并加以关注引导[48] - 公司通过特定形式与机构和个人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48] -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报送及保密管理工作[48] 责任追究 - 公司将追究因工作失职或违规致使信息披露失误或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责任[49,50] - 公司有权向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50] - 公司各部门等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可追究擅自披露信息者责任[50] 其他 -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52] -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