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11]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0]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10] 股东会通知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 股东会延期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要公布新日期[15] 股东会审议 - 股东会审议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事项[6]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6] 表决权相关 - 股东以其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一股份一票,类别股股东除外[20]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20]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 - 关联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 投票相关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21] - 股东会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22] -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提案顺序表决[22]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股东可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0] 决议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4]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6] 其他 -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22]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应提供股东名册,费用由公司承担[13]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7]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30] -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0]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31]
鸥玛软件(301185)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