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产品期限与项目论证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5]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16] - 以自筹资金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7]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12个月[17] 超募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具体使用计划[18]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2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5]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原因[28] - 公司年度审计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9] -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0] 监督与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30] - 公司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发现占用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30] 办法修订 - 办法于2008年4月17日经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2] - 办法于2012年9月25日经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32] - 办法于2013年5月7日经2012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32] - 办法于2022年10月14日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25年11月6日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四次修订[32]
宏昌电子(603002) - 宏昌电子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